發布時間:2025-11-24 08:47:34 來源:骨軟筋酥網 作者:綜合
第八條 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別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信息頁面,注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網信辦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說:“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安徽界首市把一個在微信群里罵了一句交警的人給拘留了五天。對這事兒我不打算評論,這個到底是什么性質,想必大家心中有數。我倒是想知道,為啥交警都能監控微信群聊天……
第六條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的監測管理,發現有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傳播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公眾賬號及注冊主體納入黑名單,視情采取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應當記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并按規定留存不少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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